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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管宪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成都油烟净化设备 发布时间:2012-06-02 点击次数:181 【字体:    

禁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门面”;施工工地未设置围挡或者未硬化进出口道路的,可处万元罚款;占道夜市扰民,最高处万元罚款……有着武汉“城管宪法”之称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起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

据介绍,出台这部“城管宪法”,旨在规范武汉市的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该《条例》共分为四章,68条,涉及“大城管”管理的方方面面,如城市景观管理、管线管理、湖泊管理、噪音管理、油烟扰民管理、景观灯管理、户外广告管理等20余项城市综合管理的难题。

武汉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武汉市实施“大城管”以后,城市管理现在并不局限于过去的市容环卫、城市公共设施等狭义范围,而是整合了城管、环保、园林、工商、交管、水务等多种行政资源,是一种广义上的综合管理。“这就需要一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对这些城市管理出现的新问题予以明确和规定。”

该《条例》还对插花地管理、协管人员的职责和防止城市管理各部门之间的推诿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约束。

《条例》规定,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权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移送有权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相关责任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住宅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未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已建临街住宅楼,根据本市有关居住建筑立面设计规划的管理规定,采取统一、隐蔽、环保、美观的油烟排放措施,或者进行集中烟道排放油烟的改造。

餐饮经营者使用电、柴油、煤油、燃气等清洁能源,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污染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及时清除。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按照规定粘贴相应的环保标志,并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相应区域内行驶。

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出店和占道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油烟扰民最高罚万元

油烟和尾气污染防治

产生环境噪声的企业、施工工地、商业服务场所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施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未经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公园内开展晨练、演出等文体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园林部门按照《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高音喇叭揽客可罚千元

噪声管理

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围挡、防护网、夜间照明装置设置规范并保持牢固、完好、整洁;无法采用实体围挡的,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指示标志;施工围挡内侧的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的高度不超过围挡顶部;施工现场定期洒水压尘,裸露泥土按照规定使用防尘网(布)覆盖或者简易植物绿化覆盖;驶出工地的车辆按照规定进行冲洗保洁、洒水喷淋压尘。

施工工地未设置围挡或者未硬化进出口道路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的,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工地。

施工不打围最高可处万元罚款

工地管理

湖泊水域线、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明确并按照规定形成环湖路和环湖绿化带;湖泊周边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在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符合城市规划和湖泊保护要求,与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湖泊水质良好,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类别标准。

禁止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餐饮活动。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排污,违法填占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

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餐饮活动,违法填占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由水行政部门按照《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向湖泊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禁止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餐饮

湖泊管理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实行管线入地,其附属设施箱,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管线设置规范、整齐有序,标识清晰、明显;不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

主次干道、景观路

管线入地

管线管理

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对于涉及多个区或者影响重大,区人民政府难以协调的,可以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

涉及多个区

由市政府协调

插花地管理

排水管道通畅,井(沟)盖齐全完好; 排水泵站设备完好,污水正常排放不外溢;排水管道定期疏浚维护,雨后渍水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上私接排水管道;禁止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禁止向公共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按照《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污水排放不外溢

雨后渍水及时排

城市排水

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工整;广告内容符合规定,文字、图像无淫秽、低俗内容;公共电(汽)车、地铁车辆、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身广告,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广告制作不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不影响识别和乘坐;公共场所公益性户外广告符合规定数量和要求。

户外广告

无低俗内容

户外广告

公安机关对阻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查处。据了解,去年,武汉市排查涉及暴力阻碍城管执法案件31起,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29名。

此外,针对协管人员是否拥有执法权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聘用协管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劝阻、制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公安机关

保护城管执法

执法保障

开办临街商业网点符合商业网点空间布局规划;门面和橱窗陈设美观,门店招牌、照明灯光及遮阳篷等附属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整洁、完好、有序。

禁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涉及无证(照)经营的,由工商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及违建的,由城管按规定予以查处;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禁止私改临街住宅为门面

临街门店

路面、桥面保持平坦、整洁、完好、安全,便于通行;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沟)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出现坑洞、网裂、溢水、塌陷等情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养护维修,恢复原状;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护栏、隔离墩等安全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禁止违法占用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禁止在城市道路、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违规张贴、悬挂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部门按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地下通道禁止占道经营

路桥管理

主次干道、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开灯期间无连续断点、无频繁闪烁现象,路灯亮灯率达到98%; 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安装统一、整齐、协调。

路灯亮灯率须达98%

路灯景观灯管理

车辆、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各行其道;道路障碍物及时清除,交通事故及时处理,交通拥堵有效疏导;车辆出行诱导和行驶导航服务设施、措施完善。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禁止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在禁鸣区鸣喇叭。禁止除警用、抢险、邮政等特种用途以外的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禁止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禁止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禁止向机动车车窗外抛物

交通管理

在城市大型商业街区、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旅游景点等城市窗口地带管理应做到路面整洁,无乱丢垃圾、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公共交通便捷,公共设施齐全、完好、卫生,公共信息标志设置规范、醒目;经营服务秩序良好,违法营运、争抢客源、强买强卖、欺客宰客、拒载乘客等现象得到遏制。

欺客宰客等现象应被遏制

窗口地带

《条例》规定,主干道、窗口地带和景观区域符合城市设计;建筑色彩符合有关城市建筑色彩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审批时的形态和色彩;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按照本市有关居住建筑立面设计规划的管理规定进行立面设计和建造;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保护控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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